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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婷婷、樊某等与陈清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陈清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张友林,刘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262号原告:樊婷婷,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樊某,男,200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理人:樊婷婷,系樊某母亲。原告:李天会,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李德娥,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以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提出各种申请,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清海,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友林,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刘华,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与被告陈清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张友林、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负担。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