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婷婷、樊某等与陈清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陈清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张友林,刘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262号原告:樊婷婷,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樊某,男,200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理人:樊婷婷,系樊某母亲。原告:李天会,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李德娥,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以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提出各种申请,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清海,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友林,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刘华,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与被告陈清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张友林、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樊婷婷、樊某、李天会、李德娥负担。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