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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松岭区人民法院与郜振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岭区人民法院,郜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松岭区人民法院,地址:松岭区小扬气镇。法定代表人:佟天波,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郜振东,男,1937年2月20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松岭区人民法院与郜振东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郜振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文静审判员  孙兰仁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延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