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士贺与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贺,马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389号之一原告:高士贺,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马海燕,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原告高士贺与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高士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本院认为,高士贺自愿申请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士贺撤回对马海燕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高士贺。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吕瑛伟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