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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岳文平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61号移送执行机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岳文平,男,生于1989年1月14日,住宜宾市兴文县。本院在执行岳文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岳文平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岳文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敬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