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炳城、林路娇等与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炳城,林路娇,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民初374号原告:范炳城。原告:林路娇。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华,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经营者:王圣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鸿浑,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炳城、林路娇与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炳城、林路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鸿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炳城、林路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费13731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62元、一次性抚恤金27462元、医疗费3260.01元、工资2534.48元、交还保证金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范宝明自2016年12月31日入职被告处做服务员,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范宝明于2017年1月26日因脑出血、脑疝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未与范宝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一、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范宝明因病死亡的抚恤待遇68655元。(一)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并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第三条的规定,范宝明因病死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三项费用:以2015年度韶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77元为标准,计算三个月的丧葬补助费13731元,六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62元以及六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27462元,合计68655元。(二)本案仲裁裁决对原告主张的“一次性救济金”项目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的规定,时至六年后的今日,国家和广东省都没有出台社保法的相关配套规定,如何执行?仲裁裁决适用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却无法找到该项目配套的标准,人为把原标准套用在新项目上是错误的。按照该会议纪要的第一条可看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没有因为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被取消。2.广东省人社厅于2013年1月在给廖海涛律师的答复函第二条也明确粤劳薪〔1997〕115号仍然有效,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115号文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3.社保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也对一次性救济金的主张依旧支持。二、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范宝明抢救期间医疗费用3260.01元。三、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交付范宝明遗产2534.48元。范宝明为被告实际提供劳动至其死亡日止,实际出勤连同视同出勤共26天,本月共有31天,其中应出勤19天,双休日8天,休假日4天。所以范宝明加班7天(含元旦加班1天),被告应付范宝明工资为(1500元+1500元÷21.75天×6天×200%+1天×300%)=2534.48元。被告收取劳动者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都是违反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范宝明生前所交的岗位保证金1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减去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外,被告仍应支付和交付69549.49元给原告。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原告要求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62元,于法无据。因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却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原则,非因工死亡只赔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个项目,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法定义务。再者,两原告均不足60周岁,具备足够的劳动能力,不需被人供养,因此,不能主张该救济金。2.原告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有误,应按1500元计算。范宝明在2017年1月份的出勤为21天,仲裁裁决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1500元计算给原告,已经是偏向原告一方了,而且1500元的工资已包含了加班费用。另外,被告承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以及工资计算标准的问题。首先,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虽然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且之后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中并未规定非因工死亡可以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上述暂行规定第十条的内容并未与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且上述暂行规定仍现行有效,该地方待遇至今仍未因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被取消。因此,职工非因工死亡,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本案原告范炳城、林路娇系死者范宝明的父母,均系直系亲属,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告林路娇已年满55周岁,属于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此,被告的辩解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的规定,结合2015年度韶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77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62元。其次,关于工资计算标准。范宝明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酒水提成、出勤等另算,其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为被告提供了正常劳动。现被告表示按一个月1500元工资给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而原告提出按劳动期间节假日加班应加倍计算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13731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7462元、一次性抚恤金27462元、医疗费3260.01元、范宝明的工资1500元以及退回保证金100元,合计73515.0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68515.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范炳城、林路娇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8515.01元。二、驳回原告范炳城、林路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乐昌市钻石量贩娱乐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