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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维秀、王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维秀,王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业武,系该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维秀,女,1972年10月2日生,回族,系个旧市农民。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65年10月6日生,回族,系个旧市农民。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维秀、王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个鸡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利息70696.28元及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155681.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人民币100000元,尚欠案款70696.28元及利息,现二被执行人余维秀、王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个鸡民初字第117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235元,由被执行人余维秀、王忠华交纳(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