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天旺申请执行田电平、田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旺,田电平,田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郭天旺,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田电平,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田占平,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郭天旺申请执行田电平、田占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沁民一初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民一初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邱召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