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483号罪犯XX,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7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9日作出(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2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前罪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938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0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XX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