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6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708号原告:陆某某,女,1976年8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3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安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汝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