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长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8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长江,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荣昌区,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4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长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彭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彭长江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中成广场,使用剪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彭长江在弃车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起回并发还刘某1。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被盗摩托车价值6847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彭长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彭长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长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长江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起获作案工具六角匙1把、套筒扳手1把、剪刀1把、自制工具6把、磁铁1块。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彭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彭长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六角匙1把、套筒扳手1把、剪刀1把、自制工具6把、磁铁1块,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