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孙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孙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822号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路西首21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宏,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海,蒙阴县常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亚男,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孙亚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孙亚男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永花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