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盈江县边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河县华商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江县边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河县华商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盈江县边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86号(边桥花园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061585647K。法定代表人:许升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映美,女,1957年5月16日生,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梁河县华商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原老政府办公楼),机构代码:5718595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571859572B。法定代表人:杨帆,系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盈江县边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河县华商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河县华商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6月26日权利人盈江县边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829982元(执行款3770800元、案件受理费18885元、执行费40297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河县华商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处有存款3979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河县华商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存款3789685元(该账号内实有余额39790.15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维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