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刑更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胜全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胜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699号罪犯于胜全,男,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胜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现有考核积分2510.5分,2017年1月19日兑现表扬奖励三次,2017年5月12日兑现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胜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臣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李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