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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支新杰申请执行王建国、罗该洪、罗洪发、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新杰,王建国,罗该洪,罗洪发,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529号申请执行人支新杰,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罗该洪,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罗洪发,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港区空港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支新杰申请执行王建国、罗该洪、罗洪发、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国、罗该洪、罗洪发、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支新杰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