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薛连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薛连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29号申请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151号南黎花园1栋10003号。法定代表人:苏吉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强,该公司安监部长。被申请人:薛连周,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申请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连周所有的皖C×××××号“奇瑞”牌小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0元整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连周所有的皖C×××××号“奇瑞”牌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