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城支行与邢卫彬、耿洪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城支行,邢卫彬,耿洪要,王运堂,张灯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城支行,住所地鄢陵县陶城乡北村。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被执行人:邢卫彬,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耿洪要,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王运堂,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灯现,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卫彬、耿洪要、王运堂、张灯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卫彬、耿洪要、王运堂、张灯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城支行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公证处的(2016)鄢证执字第9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