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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海增与孟祥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增,孟祥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568号原告:孟海增,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孟祥极,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孟海增与被告孟祥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海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海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孟海增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