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伟胜、张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杨伟胜,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498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机构代码67165213-0,住所地位孟州市会昌路北段020号。法定代表人刘慧鹏,该银行行长。被告人杨伟胜,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人张玲,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以被告人杨伟胜、张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