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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李某,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380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1。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冯静静,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2。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高某1、卢某、高某2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0211刑初126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卢培燚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高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某1、高某2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某1、高某2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1、高某2,原审被告人李某、卢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1、高某2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1、高某2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刑初12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建军审判员  牛传勇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