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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建体、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体,李爱萍,丁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体,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谋,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水龙,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萍,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羊拴,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惠清,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陈建体因与被上诉人李爱萍及原审被告丁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建体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体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3元,减半收取3557元,由上诉人陈建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速 录 员  刘娇萍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