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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卫东与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卫东,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335号原告:邵卫东,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辉旦。原告邵卫东与被告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年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邵卫东承担。审 判 长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尚瑶瑶书 记 员  申晨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