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晓琼诉被告吴丽娟、朱全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琼,吴丽娟,朱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08号之一原告:高晓琼,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芳,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吴丽娟,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朱全芳,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原告高晓琼诉被告吴丽娟、朱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高晓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琼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晓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高晓琼负担。审 判 长  陈嘉龄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