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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玉国诈骗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玉国,男,系吉林省公主岭市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会计,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某某某镇某某某村四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告人林玉国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玉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林玉国利用其担任公主岭市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玉米差价补贴款,共计131651元,案发后,被告人林玉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返还公主岭市某某某镇财政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文件,公主岭市农业局、公主岭市统计局文件及其附表;(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四)证人姜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五)被告人林玉国供述。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玉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林玉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玉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林玉国利用其担任公主岭市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玉米差价补贴款,共计131651元,案发后,被告人林玉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返还公主岭市某某某镇财政所。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于2016年12月15日公主岭市公安机关受案,并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侦查。归案情况。证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玉国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林玉国于1968年8月30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林玉国无违法犯罪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存折及票据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文件公政发【2016】38号,公主岭市农业局、公主岭市统计局文件及其附表情况。查询存款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查询的林玉国银行取款情况。2016年公主岭市某某某镇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明细表。证明被告人林玉国虚报、多报玉米种植面积情况。证人伦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因村上欠我工资款,林玉国把兰某某的存折给我说是给我的工资款,我取出15500元。后来林玉国找我要这笔钱的时候我才知道这钱是兰某某的玉米差价补贴款,我就退给了林玉国,我从未让林玉国虚报玉米实际种植面积的事实。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6年林玉国用李某1的名字虚报的玉米种植面积,玉米差价补贴款发下来后,我和林玉国去邮政储蓄银行取钱,一共是12600元的事实。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6年林玉国以林某某的名字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因林某某没有存款折,林玉国找到我,要把玉米补贴款打到我儿子李某3的折里,我同意了。钱打到李某3的折里后,林玉国说这钱是他的,我就给林玉国送去17000元钱的事实。证人姜某某证言。证明自己是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村长,2016年林玉国使用我的名字骗取玉米生产者补贴款共15450元,林玉国还用我们村其他村民张某某、赵某1、赵1、兰某某、秦某某、刘某1、孙某等人的名字虚报粮食补差耕地面积,骗取国家发放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款的事实。证人王1某证言。证明自己是公主岭市某某某镇副镇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支部书记。2016年12月5日下午,某某某村村长姜某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林玉国使用某某某村个别村民的名字多报了40多晌地的粮食补差耕地面积,还用姜某某的名字多报了5晌地的粮食补差耕地面积,利用多报的粮食补差耕地面积,骗取国家发放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款,我之后就问林玉国,林玉国跟我说他确实使用了某某某村个别村民的名字虚报了某某某村的粮食补差耕地面积,骗取了国家发放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款,林玉国说,他一共虚报了40多晌地的粮食补差耕地面积,他骗取的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他没花,其中6万元钱存在某某某经营管理站,剩下的存在了个人账户里面,但是存在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数是多少林玉国没和我说,林玉国一共利用虚报的粮食补贴耕地面积骗取多少国家发放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款数他也没和我说,2016年12月6日到9日,林玉国陆续返还某某某镇财政所124682元的事实。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份,林玉国到某某某镇财政所返过三次钱,一共145649元,是他骗取国家发放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款的事实。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我们村长姜某某跟我说林玉国使用我的名字虚报了粮食补贴耕地面积,骗取了国家发放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款,我才知道此事,之前我并不知情的事实。证人兰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粮食差价补贴款是由我丈夫领取的,我从未以我的名义上报过耕地面积,也没有让别人以我的名义上报过,我也从来没有办过尾号是3111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的事实。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我不清楚自己家的土地情况,也从未在粮食补贴存折里取过钱,我家的粮补折一直都在我父亲李某2那里的事实。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林玉国告诉李某,他用李某妻子李某1的名虚报了土地种植面积,林玉国把这个虚报土地种植骗取的粮补钱打到李某1的折上了,林玉国说他等会有事,不能去取钱,给李某开个介绍信让李某去取钱的事实。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2016年我家在往村里上报玉米粮食差价补贴时用的是我的名字,我从来没用过尾号是9201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的事实。证人王1证言。证明2016年林玉国虚报某某某村种植玉米面积,骗取国家的粮食差价补贴款,并将骗取的国家的粮食差价补贴款退回财政所的事实。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2016年杨某某种植玉米面积情况。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李某2找到说自己没带身份证让我帮忙把粮食补贴钱取出来,我帮他把钱取出来后他就把钱拿走了,其他的我不知道的事实。证人桂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我家一共上报40.8亩土地,领取了8406元的粮补,在没有其他上报面积,玉米种植土地面积是以我父亲的名义上报的,从来没有以我名义上报过的事实。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的时候,林玉国找到我说以我的名义多报了1.84晌的种植玉米土地面积让我给担着点,我没同意的事实。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自己在任某某某村书记的时候,给过林玉国一批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有赵1、秦某某、兰某某、赵2等好几个的事实。被告人林玉国供述。证明2016年其以赵1、王2、杨某某、赵1、姜某某、李某4、兰某某、林某某、李某1的名子虚报玉米种植面积42.5垧,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131565元的事实。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林玉国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玉米差价补贴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玉国犯贪污罪不妥,应予以修正。鉴于被告人林玉国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赃款已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玉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甘丽丽审 判 员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