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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伟波与孙卫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波,孙卫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930号原告:李伟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蒋丽媛,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卫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波与被告孙卫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波负担。审判员  王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志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