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华生、宋小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华生,宋小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81号申请执行人温华生,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宋小流,男,1970年7月25日,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温华生与宋小流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