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6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李福忠、陈艳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李福忠,陈艳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79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负责人:朱杰勇。委托代理人:陈碧珠,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漆婷,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忠,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陈艳娟,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上述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两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户籍在吉林省,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高明区,粤Y×××××号车辆也只在佛山市高明区使用,事故发生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故本案应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在佛山市高明区。本院认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08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福忠无证驾驶粤Y×××××号车辆在佛山市高明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邓健勇受伤,原告依照该民事判决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受害人邓健勇履行了赔付责任。本案是原告向无证驾驶的事故侵权人即被告李福忠追偿事故损失的纠纷,是基于被告李福忠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因案涉事故发生在佛山市高明区,且两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即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志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