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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快与邱天河、邱天轮保险诈骗罪2017刑终1090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天河,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9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甲,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天河,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某乙,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天河、邱某乙、邱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以及邱天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19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邱天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二、被告人邱某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邱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缴获的被告人作案工具电脑主机3台及赃物假发票929份及假印章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五、责令被告人邱天河、邱某乙、邱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65751元。邱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邱某甲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某甲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19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江锦权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东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