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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晓峰、胡向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峰,胡向阳,胡陈兴,胡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13号申请人:胡晓峰,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胡向阳,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申请人:胡陈兴,男,193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凌,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胡陈兴女儿。被申请人:胡陈力,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胡晓峰、胡向阳、胡陈兴、胡陈力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杜彩禄名下位于武义县××××号的房地产(房权证武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武义集用1994字第1-21号)由胡晓峰、胡向阳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产权(其中左壹间归胡晓峰,右壹间归胡向阳,中间壹间两人共用)。二、武义县××××号的房产中所有的公用通道及天井的份额由申请人胡晓峰、胡向阳各继承二分之一。三、申请人胡陈兴、胡陈力于2017年12月30日前协助胡晓峰、胡向阳办理好房地产过户手续。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