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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斌、:叶雯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曹斌,叶雯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9147号原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雯,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斌。被告:叶雯霏。原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浦公司)诉被告曹斌、叶雯霏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张倩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斌、叶雯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旭浦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款3,2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5,550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实际计算截至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事由: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海湾国际名苑》285号1层13层室,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总房价为4,500,000元。根据出售合同附件一的约定,被告应当按下列方式向原告支付房款:1、签订本合同时���付购房款900,000元;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购房款2,250,000元;2017年4月13日前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余款1,350,000元,未能获得贷款的,被告须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付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的,应按合同第5条的约定,以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被告实际于签约当天支付900,000元,2017年4月14日支付350,000元,尚余房款经原告催讨无果,至起诉日止,被告仍拖欠原告房款3,250,000元、产生违约金为35,550元。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收据、签购单、催款函及邮寄凭证,拟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被告逾期付款已违约构成违约的事实。被告曹斌、叶雯霏未提供答辩意见。鉴于被告未到庭,���院对原告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对,确认原告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确认原告所述均为事实。审理中,被告于2017年6月4日又支付房款350,000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房款2,9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275元(暂计至2017年6月4日,实际计算截至清偿日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于法无悖,原告请求的违约金的金额未超出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支持。被告曹斌、叶雯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斌、叶雯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2,900,000元;二、被告曹斌、叶雯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4日的违约金为40,275元;自2017年6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以2,9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案件受理费17,949元,由被告曹斌、叶雯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