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永坤与莫建生、罗兆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坤,莫建生,罗兆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910号原告:宋永坤,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莫建生,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罗兆鑫,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宋永坤与被告莫建生、罗兆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坤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3319元,减半收取计66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9.50元,由原告宋永坤负担(原告已付18319元)。审判长 张庆争审判员 林钰琼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