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9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科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科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9819号原告:广州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428号。法定代表人:蔡敏意。被告:北京东方科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6号楼5层529室(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科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广州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