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逄桂玲与孙国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桂玲,孙国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57号原告:逄桂玲,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铎,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国峰,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原告逄桂玲与被告孙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连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苏庆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