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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保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226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保明,曾用名李宝明,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保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晋09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保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后,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合议庭在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因案情简单,审理时间短,仅由两名审判员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雁玲审判员 :胡正斌审判员 :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