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通县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大通县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大通县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通县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通县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其所有的青AEP0**号起亚牌汽车一辆作价1018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01800元,剩余案款18082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欠款1808200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10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的剩余款18082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峰审判员 周瑶审判员 刘 永 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文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