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焕玉与马焕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焕玉,马焕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91号原告:马焕玉,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马焕林,男,出生年月不祥,住址庆安县平。原告马焕玉诉被告马焕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克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焕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焕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马焕玉负担。审判员 齐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