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焕玉与马焕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焕玉,马焕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91号原告:马焕玉,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马焕林,男,出生年月不祥,住址庆安县平。原告马焕玉诉被告马焕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克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焕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焕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马焕玉负担。审判员  齐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