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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宁景尚石材经营部与杨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景尚石材经营部,杨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安宁景尚石材经营部。经营者李政,男,汉族,1981年5月9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永胜,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晓兵,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关于安宁景尚石材经营部与杨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宁景尚石材经营部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601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宁景尚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杨晓兵达成执行和解,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