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柳天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天赐,罗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柳天赐,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岳陂村小柳*号。被执行人罗青松,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葛店镇姚湖村上屋罗湾***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天赐与被执行人罗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青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芬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青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樊碧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6)鄂07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