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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君、杜长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公司第八工程处、朱振和执行回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君,杜长海,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公司第八工程处,朱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君,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0519590901151X,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办事处7委1组。申请执行人杜长海,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5205061815,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丁香园小区42栋3单元403室。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公司第八工程处。被执行人朱振和,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5004230619,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南湖区新湖绿都27幢904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君、杜长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公司第八工程处、朱振和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知被执行人朱振和的下落,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国君、杜长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待找到被执行人朱振和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执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兆纯连审判员  张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