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永元、黄策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元,黄策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元,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策增,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章兴与被执行人杨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永元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浦民初字第4669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少鹏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审批人:经办(2016)闽062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元,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六鳌镇大澳村大澳30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411200015。被执行人:黄策增,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绥安镇职中路南1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080400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章兴与被执行人杨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永元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浦民初字第4669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蔡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