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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俊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俊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403号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鸡石路口石屏收费站西侧15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K4TCL5P。法定代表人:张冬雨,职务:总经理。被告:何俊秋,女,住云南省石屏县。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俊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