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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陶方胜与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方胜,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陶方胜。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72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银行存款78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