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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x,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曹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响,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君,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以及第三人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455元,由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琴人民陪审员  周佩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