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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邸树军。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法定代表人:谭兴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辽020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辽020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晓波审 判 员  冯 哲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