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925号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XX,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印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592元,减半收取24796元,由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人民陪审员 钱华美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