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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925号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XX,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印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592元,减半收取24796元,由原告常州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人民陪审员  钱华美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