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段轶华与开化县城关镇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轶华,开化县城关镇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602号原告:段轶华,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根,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开化县城关镇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负责人:黄木冬,系该组组长。原告段轶华与被告开化县城关镇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段轶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轶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轶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