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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曹县楼庄乡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曹县楼庄乡卫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26号原告: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恒泰大厦131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美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楼庄乡卫生院,住所地菏泽市曹县楼庄乡楼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院院长。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曹县楼庄乡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2元,减半收取计5641元,由菏泽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