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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丽英、潘小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丽英,潘小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884号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57号楼3单元1-2层102号,住址机构代码证75229651-0。法定代表人:张明周。被告王丽英,女,回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潘小娜,女,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英、潘小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丽英、潘小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丽英、潘小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