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杨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70号罪犯李杨,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中专文化。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李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24日22时6分许,李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49人,实载16人),沿二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济晋交界处济源方向两公里处时,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两人死亡,李杨及其余14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李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杨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登记主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及实际车主杨某某赔偿顾某、齐某等家属832294.3万。乘客马某某、孟某某等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罪犯李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