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国防与李兴洪、周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防,李兴洪,周志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74号原告:赵国防。被告:李兴洪,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周志双,住德惠市。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防与被告李兴洪、周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书,故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待相关材料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国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168元,均返还原告赵国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英健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