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水莲与任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莲,任大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水莲,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任大宝,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杨水莲与任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大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大宝名下所有的皖BV26**号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